作者:李立成律师来源:法务之家摘要:刑事案件的辩护策略,往往是无罪与罪轻并行,其中罪轻的事由与无罪的诱因在一定条件下又可相互转化。在认定当事人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不负刑事责任或可从轻、减轻的精神病人时,可以参考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医疗的规定,推动司法鉴定程序的进行,以达到理想的辩护效果。关键词:疑似精神病人、强制医疗、辨认和控制能力、幻觉妄想正性癫倒,狂不识人。在世界各地,常常发生疑似精神病人的暴力犯罪案件。在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已经成为司法通则的今天,各国司法机关既要考虑减少精神病人犯罪的可能,又要避免非精神病人逍遥法外的局面。在经历了以文学和电影作品推动的新精神卫生运动后,美国总统肯尼迪于年制定了《社区心理卫生精神法案》,对精神病人实行社区治疗。但大多数州对达到严重精神病标准(对自身或者他人构成或者可能构成危险,或严重丧失能力不能照顾自己)的精神病人,仍实行强制入院治疗制度。年3月30日,美国总统里根遇刺。凶手约翰?欣克利被法庭认定在开枪射击里根总统的那几分钟里突发精神病,而被判无罪。但欣克利因被证明“可能患有精神病”,而且具有“极其危险暴力倾向”,被送进了华盛顿圣?医院接受强制治疗。没有放风保释,不准亲人探视。只因他的发病是突然的、没有征兆的,因此也几乎不可能从科学上证明其精神上潜在的疾病已治愈,且再也不会突然发疯。欣克利在被关押的34年里曾三度要求出院,但联邦法院均以“可能患有无法查明的其他精神疾病”为由,继续将其关押在疯人院里。强制医疗制度似乎有助于社会安全与秩序稳定,却也遭受着剥夺精神病人自由的指责。精神病人的病症表现往往具有潜在应激性特征,病发规律也较难掌握,对办案单位认定事实造成了一定障碍。那么,如何准确判断间歇性精神病人案发时的精神状态,正确认定疑似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是办案单位必须要查明的基础事实,也是工作中的难点问题。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程序不仅仅涉及医学问题,涉及特定个体的刑事责任认定,还直接关系到公民权利义务乃至人身自由的法律问题,涉及社会公共利益;辩护律师作为司法共同体,除了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外,在刑事诉讼中还具有独立的身份地位。既监督办案单位规范司法,代理申诉控告,还承担着辅助法庭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及在法庭上独立发表辩护意见的权利。有鉴于此,辩护律师对于疑似精神病人的一些医学特征和法律规范应熟练掌握,反复审查证据材料,仔细分析案情,与办案人员积极沟通,参与并监督刑事诉讼程序的实施,形成合力,共同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价值理念,实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立法目的和任务。一、精神病人的医学特征判断精神病是由于各种不确定诱因引起的大脑功能错乱,导致知觉、意识、情感、思维、行为和智能等障碍的一类疾病。精神病人在病发时不能辨认或错误判断现实与幻觉,感觉不到自身的存在,言行思维不受自己支配,常常对外界表现出异常冷漠。常见的精神病类型,有精神分裂症、抑郁症、躁狂抑郁性精神病、情感性精神障碍、更年期精神病、偏执性精神病、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及各种器质性病变伴发的精神病等。临床表现各不相同,有的间歇发作,有的持续进展,并且逐渐趋于慢性化。许多精神病人有妄想、幻觉、错觉、情感障碍、哭笑无常、自言自语、行为怪异、意志减退,绝大多数病人均缺乏自我感知能力。精神分裂等病症主要分为偏执型、青春型、紧张型、单纯型等。常见症状有:精神恍惚、狂躁不安、兴奋躁动、打人毁物、抑郁多疑等。目前判断精神疾病主要依据心理学界与精神病学界公认的三个原则:一、是否出现了幻视、幻听等幻觉妄想;二、有无自我认知能力,排斥还是配合心理或精神治疗;三、情感与认知是否混乱,有无理性控制,即社会适应功能是否受到严重损害。对自我认知的判断主要建筑在幻觉妄想与情感混乱程度区分的基础之上。精神病人对于生活事件突然或长久的不良刺激,只存在应激反应,而缺乏应激处理能力。精神病人的情绪状态常常因幻觉妄想在抑郁与兴奋中瞬间转换,没有任何征兆。二、精神病人的法律逻辑认定刑事案件的辩护策略,往往是无罪与罪轻并行,其中罪轻的事由与无罪的诱因在一定条件下又可互相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相关规定,法庭在决定是否对精神病人区分不同情况做出强制医疗决定时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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